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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投诉举报处理技巧

一、在酒店、宾馆、影院等地销售保健食品该类举报处理的难点在于举报人不能提供购买保健食品的相关证据,保健食品的销售相对隐蔽,为下一步的调查取证带来困难。

调查取证:

1、及时与举报人联系,取得相关证据。包括被举报的保健食品实物及相关票据。 2、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前,先进行暗访调查,并采取照相、录像方式留存证据,必要时安排专人购买举报涉及的保健食品。 3、现场检查时,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照,产品是否从正规渠道购进,是否建立了购进验收记录等。 4、从产品外观、标签初步判断产品的真假,再进一步通过到国家局网站查询、上网查询、向生产厂家电话核实等方式确定保健食品的真伪。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举报处理分为4种情形:

1、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举报的保健食品,继续向举报人调取相关证据的。如举报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且经查实被举报单位确实未经营相关产品,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检查情况。

2、现场发现被举报的保健食品,但经查实,产品合法,购进渠道正规,未发现经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向举报人反馈检查情况。

3、现场发现举报的保健食品,未发现该保健食品存在假劣问题。但经营单位未建立购进验收记录的,依据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立案,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及时将举报处理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4、发现保健食品存在假劣问题的,依据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充分考虑案件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给予当事人适当幅度的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二、疗效、包装、联系电话等与以前购买的不一样,服用后无效果,怀疑是假的 ,服用后腹泻,怀疑为假冒产品,服用后怀疑产品有问题,铝塑包装内片剂不完整之类保健食品质量问题。

该类举报处理的难点在于举报人不能提供购买保健食品的相关证据,保健食品的销售相对隐蔽,为下一步的调查取证带来困难。 这类举报的检查难点在于经营者进行保健食品宣传销售没有固定的场所,流动性强,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去查处时销售人员已经离开,无法取得联系;部分经营者宣传与销售地点相分离,不进行现场销售,隐蔽性较强,难以取得现场销售的证据。

调查取证:

1、及时与举报人联系,确定宣传的产品是否是保健食品,宣传的具体时间、地点,最好能提供销售的保健食品的外包装等材料,以便落实产品的真伪。

2、通过暗访形式,确定现场是否销售保健食品,采用照相、录像方式留存证据。现场不销售的,落实辖区内是否有固定的场所销售宣传的保健食品。如有,则进行现场检查。

3、从产品外观初步判断产品的真假,通过国家局网站查询批准文号,和厂家电话核实等方式确定保健食品的真伪。

4、在对宣传者固定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照,产品是否从正规渠道购进,是否建立了购进验收记录等。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举报处理分为5种情形:

1、宣传的产品不是保健食品的,如果是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其他产品移交其他产品的监管部门处理。

2、现场未发现举报的保健食品宣传活动,举报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且最终不能确定涉案嫌疑人的,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检查情况。

3、现场发现举报的保健食品宣传活动,现场不予销售,但存在夸大、不实等的宣传内容的,不予处罚。向举报人反馈检查情况,建议向工商部门举报。

3、从产品外观初步判断产品的真假,通过国家局网站查询批准文号,和厂家电话核实等方式确定保健食品的真伪。

4、在对宣传者固定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照,产品是否从正规渠道购进,是否建立了购进验收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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